新闻资讯

公共墓地的法律性质

2023-06-10 23:06:57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墓所附土地的所有权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公墓使用人不得转让或者出售公墓。第十七条规定,在经营性公共墓地安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公共墓地使用人有义务支付公共墓地使用费、殡葬管理费等费用。

公共墓地的法律性质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墓所附土地的所有权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公墓使用人不得转让或者出售公墓。第十七条规定,在经营性公共墓地安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公共墓地使用人有义务支付公共墓地使用费、殡葬管理费等费用。

   从性质上讲,公共墓地使用者购买的是公共墓地的使用权,类似于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但未取得公共墓地附属土地的所有权。公墓用户只享有三项有限权利:

首先,公共墓地使用者有权在公共墓地内埋葬死者遗体、骨灰;

二是公共墓地使用者有权在公共墓地内悼念、祭奠死者;

第三,公墓使用人有权出席公墓主年会并表决。此外,一些学者认为,殡葬经营者获得了公共墓地附属土地的使用权,公共墓地的使用者通过与殡葬经营者签订合同获得了公共墓地的使用权。然而,公共墓地的销售不同于一般的房地产销售,具有以下特殊性:一是公共墓地销售合同的特殊性、营利性和公益性。虽然殡葬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属于中国第三产业,但殡葬业整体上属于公益事业,回归公益属性是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二是公共墓地出售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人格性。公墓本身就是具有人格意义的财产,如上述墓地所含的精神功能远远大于其物质功能。三是公共墓地销售合同主体特殊。由于殡葬业涉及社会基本民生问题,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为保证其应有的公共属性,殡葬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即殡葬经营单位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公共墓地。

天津陵园网http://www.jnmudi.com/

公共墓地的法律性质

-天津公墓网

联系方式
ico04
联系人

王经理

ico01
电话

156-20040016

ico06
手机

15620040016

ico05
QQ

309591418

ico03
邮箱

1442417301@qq.com

ico02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